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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之林律师代理广电鞍山公司垄断纠纷一案一审胜诉


鞍山市奥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广电辽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慧之林律所代理广电鞍山公司一审胜诉。

本案审理法院认为,就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应从相关市场如何界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是否具有支配地位,经营者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法院认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应界定为提供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双方合作的地域范围,广电鞍山公司在上述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广电鞍山公司的被诉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广电鞍山公司提高交易价格的行为本质上是对双方既得利益再分配的过程,不足以认定产生了限制、排除竞争的效果;广电鞍山公司要求鞍山奥俊公司购买机顶盒、智能卡的行为,不属于搭售垄断行为;广电鞍山公司发送告知函,不属于拒绝交易的垄断行为;广电鞍山公司也未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强制交易的垄断行为。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广电鞍山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驳回原告鞍山市奥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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