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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之林律师代理有关商标合理使用抗辩二审胜诉


派罗特克(深圳)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罗特克公司)诉大连新翔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翔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侵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辽02民终6620号,慧之林律师事务所代理新翔公司应诉,并在二审胜诉。

法院认为,本案系两个法律关系的合并审理,其一是派罗特克公司认为新翔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其二是派罗特克公司认为新翔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非商标性使用问题,新翔公司在其产品宣传册和官网页面上对“SNIF”的使用不具有识别、区分“产品及服务的来源主体”之作用,均系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对派罗特克公司商标权的侵犯,新翔公司此节上诉理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的审理意见,派罗特克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认为新翔公司在其产品宣传册和官网页面上对“SNIF”的使用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按照该法律条款的规定,新翔公司必须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解其产品系派罗特克公司产品或误认为新翔公司与派洛特科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此时新翔公司方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本院对商标侵权法律关系的审理意见中,已经论述新翔公司的此等使用并非混淆行为,亦不会产生混淆的法律后果,据此,派罗特克公司的此节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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